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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东侨公交停车(保养)场及指挥调度中心(综合楼)六层(9-12)轴394平方米办公场所公开招租方案

2019-04-12 10:50:32  作者:   来源:宁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   责任编辑:廖诗朝

为了盘活国有资产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《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》(宁政办〔2017〕72号)及《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》(宁交投综〔2017〕118号)文件精神,拟将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东侨公交停车(保养)场及指挥调度中心(综合楼)六层(9-12)轴394平方米办公场所公开招租,具体招租方案如下:

一、资产情况

宁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东侨公交停车(保养)场及指挥调度中心(综合楼)六层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,总建筑面积10702.9㎡,建筑层数地上11层,有土地证(土地证号:宁政国用(2015)第000815号)。该地段属于东侨新区,地理位置较为优越,周边道路畅度好,临近宁德汽车南站,地段繁华,交通便捷。此次拟将东侨公交停车(保养)场及指挥调度中心(综合楼)六层(9-12)轴394平方米办公场所对外公开招租,未装修。

二、出租功能

东侨公交停车(保养)场及指挥调度中心(综合楼)六层(9-12)轴394平方米,功能定位为办公。

三、出租期限

出租时间为三年

四、招租低价

通过光明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,该标的底价为32元/㎡(以正式报告为准),六层(9-12)轴面积394平方米,年租金151296元,年递增3%,第一年租金151296元,第二年租金155835元,第三年租金160510元,以上租金不含增值税,履约保证金30000元。

五、租金及收取方式

租金每年缴纳一次,实行提前预缴制(自合同签订十日内缴纳),租金第二年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%。

六、招租方式

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

七、承租方基本条件

承租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;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;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八、相关条款约定

1.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于法律、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,建立相关管理制度,完善经营管理体制,自行管理,按时交纳各种税费和规费,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,做好各项服务,规范经营。

2.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书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,须按招投标确定的年租金和合同规定的交费期限一次性付清,以后每年缴纳下一年度租金。

3.承租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、税金、设备维护费、设备检验费、参与经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“五险一金”、停车库保险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,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金和水电费及相关费用。

4.承租方须做好租赁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,经营期满后应完整归还公司,并保持相关设施、设备,厂房等性能完好,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缺失的,经营人员应负责维修或赔偿。如属使用期限满自然损坏的设施设备,应及时报公司审定。

5.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,出租方有权享有场地内一切承租方所建不动产、添附物、装饰装修的所有权,且无需补偿承租方。承租户保证并承诺,其有权与出租方签署本合同,且有能力履行本合同;若签署并履行本合同需经相关审批、批准的,已经过该等审批、批准,且承租方保证该等审批、批准的真实性、有效性及合法性。

6.承租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、债务、服务质量纠纷等均由经营者自理,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。

7.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移交的厂房、设施设备的结构及用途,如确实需要变更的,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,并承担相关费用,否则,一切责任由经营者负责;如经营者不负责恢复原状,公司有权自行恢复原状。

8.承租方需安装任何设施设备,必须征得公司书面同意,并办理相关手续,费用由承租方自理,经营期满后自行处理;如未经公司同意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,由经营人员自行承担。

9.承租方不得进行转租,若需转租需征得出租方同意。在承租期间,如发生承租方擅自改变承租用途或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,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。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严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,否则,发生的各种事故责任、赔偿和经济纠纷等,经营人员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,与出租方无关。

10.承租方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,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用地,如确实需要扩大或超出经营场地的,应事先报公司,经同意后方可进行,否则一切责任由经营人员承担。

11.承租方应提供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,协助做好内外协调工作,并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。

12.承租方经营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和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,否则公司有权按违约责任终止合同,赔偿公司损失。

13.在承租期间,如发生承租方擅自改变承租用途、市政建设需要搬迁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,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,如遇上级或当地政府的政策需提前终止合同时,出租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,承租方应无条件退出租赁标的物,租金结算至停止租赁之日,造成合同双方的损失,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赔偿。

14.承租方应支付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收取的佣金。

15.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移交标的的房屋主体结构,如承租方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而造成公司或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,承租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。

16.承租方与经营有关的事项含装修后消防验收均由承租方处理,与出租方无关。

九、建议/意见

我公司经光明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周边进行市场调查,以及周边出租实际情况,建议按光明预评报字(2019)第NDZ0013号)预评估价格32元/㎡做为出租底价。

十、标的物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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